(资料图片)
原标题:法规不能随意解读
鄞州区潘火街道世纪花园社区的徐女士是位热心人,年轻时从事过审计工作,近日,当她得知自己所住的世纪花园小区,第三届业委会解散,一些项目审计需要人员支持,本着发挥余热的心态,她报名参加审计工作。但世纪花园社区的工作人员告知她:你的名字不在房产证上,不算是小区业主(5月22日潮新闻)。
这已经是她第三次因同样的理由被拒了。三年前,徐女士想要竞聘业委会成员,因为房产证没名字,社区表示不是业主没有资格竞聘。去年,业委会选物业公司竞标,欢迎业主参与,徐女士去报名,又被告知不是业主。
徐女士和老公在婚后买了一套房子,房产证上写的是老公名字,两人婚后已经一起生活了十年。既然是婚后买的房子,哪怕房产证上没有一方的名字,房子也是夫妻共同财产,这是法律名文规定的。可社区工作人员只认准一点:社区是根据《物业管理条例》认定徐女士不是业主,“里面规定了业主指的是房产证上有名字的才能称为业主,我们是按照规章办事情,并没有自己人为设定框架”。
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第六条规定: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。很简单的一句话,但社区工作人员的解读出现了偏差。这里牵涉对“所有权人”的理解,《条例》并没有规定,房产证上没有名字的就不是所有权人。《民法典》规定,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、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,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,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。如徐女士这样,即使是房产证上只写了老公一个人的名字,徐女士依然是共有权人,当然是业主。
社区三番五次以同样的理由否认徐女士的业主身份,不仅冷了她一颗公益心,而且侵害了她的业主权利,太不该。此事提醒社区,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必须精准,不能想当然地去理解,在执行相关法规时,也不能胶柱鼓瑟、机械地照搬照抄,否则会重现“怎么证明你爸是你爸”这类奇葩证明,贻笑大方。(王学进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