事发厦门
法院判了!双双获刑!
提醒所有人
(资料图片)
这件事千万别做
后果严重!引以为戒!
近日
翔安法院审理了一起
危险驾驶案
驾驶人阿彪(化名)
和车主阿诚(化名)
因犯危险驾驶罪
分别被判刑并均被处罚金
事情究竟是怎么回事
一起来看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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把酒言欢后,没开车的他成了被告
2023年某天晚上
被告人阿彪、阿诚
与几位好友在翔安某餐厅聚餐
席间
阿彪和阿诚分别喝了
1杯和3杯白酒
饭局散场后
二人觉得不够尽兴
便又来到餐厅一旁的ktv
继续唱歌喝酒直至下半夜
唱歌喝酒完
二人觉得有点饿了
便准备前往下一个目的地吃宵夜
阿诚:
喝酒不开车,我叫了代驾,我们在这等一会儿。”
阿彪:
“没事,我喝的比较少,我来开吧。
万万没想到
二人明知酒后不能开车
仍心存侥幸
阿诚取消了代驾服务
将自己的车钥匙交给阿彪
由阿彪驾驶车辆载上阿诚
一同前往目的地
不料
阿彪驾车行驶至翔安马巷街道某路段时
被执勤民警查获
经依法鉴定
阿彪案发时血液中
乙醇含量为155.60mg/100ml
属醉酒驾驶机动车
经查,案发前
阿彪的驾驶证
已因未及时年审而被注销
阿诚:
他没和我说他驾驶证被注销了,我刚知道。我很后悔,不应该把车交给刚喝完酒的朋友开。”
案发后
阿诚经民警电话通知
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
到案后
阿彪和阿诚均对犯罪行为
供认不讳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
被告人阿彪、阿诚
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
证据确实、充分,指控罪名成立
本案系共同犯罪
最终
驾驶人阿彪和车主阿诚
因犯危险驾驶罪
分别被判处拘役二个月
拘役一个月
并均被处罚金
法官提醒:
车借饮酒人,车主也获刑。本案中阿诚虽然没有酒后开车,但他明知阿彪已经饮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,仍将车辆交给阿彪驾驶,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。
此外,以下情形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:
①在饮酒过程中,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,仍极力劝酒,或刺激其饮酒,且酒后放任其驾车;
②明知他人饮酒,教唆、胁迫或者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。
俗话说
酒后不开车,开车不喝酒
然而却总有人心存侥幸
只因一时的糊涂
付出严重的代价
小编在网上一搜发现
类似的案例还真不少
提醒所有人
为了自己和亲友的生命安全
谨记!谨记!谨记!
喝酒莫开车!借车要谨慎!
喝酒莫开车
每个人都应当牢记“喝酒不开车、开车不喝酒”这条红线,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,否则就是害人害己,甚至后悔终生。
借车需谨慎
借车给他人,车主要尽到审查义务:
一是借车人是否具有驾驶资质。如借车人是否有符合要求的驾驶证,借车人是否存在酒驾、毒驾情形,借车人借车时身体状态是否适合驾驶等;
二是交车前进行安全检查。如车主在将车辆借给他人时,应查看车辆是否符合相应安全技术条件,轮胎、刹车是否能正常运转等;
三是借车人作为车辆的临时管理人,一定要尽到临时管理义务,不能再将车辆随意交由他人支配。
否则,一旦出现事故将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拒绝酒驾
就是拒绝灾祸和悲剧
一旦酒驾被查
那必将受到严厉的处罚
严重的还可能被刑拘
饮酒驾车将被严厉重罚
酒后驾驶
饮酒后驾驶机动车,一次记12分,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,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;
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罚,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,处十日以下拘留,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,吊销驾驶证。
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,处十五日拘留,并处五千元罚款,吊销机动车驾驶证,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。
醉酒驾驶
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刑事犯罪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由公安交管部门约束至酒醒,吊销驾驶证,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。
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由公安交管部门约束至酒醒,吊销机动车驾驶证,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,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,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。
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,并由公安交管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,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。
综合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、网络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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