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 / 何勇海
近日,山西某高校搞活动,学生们在一家网店统一购买了一批表演服,令人没想到的是,活动举办完学生们就集体退货。店家把这件事发到社交网站,怒斥学校:" 这就是你们教出来的当代大学生吗?" 事发后,学校回应表示,已经接到卖家的投诉,因为事情发生在学前教育学院,所以将由学院与卖家协商,现在卖家已经和学院联系上。(6 月 6 日光明网)
我国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规定:经营者采用网络、电视、电话、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,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,且无须说明理由。" 七天无理由退货 " 保障了消费者在网络等交易中的 " 后悔权 ",是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地位的有效途径。但 " 后悔权 " 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上,商家是诚心实意卖,消费者也是真心实意地买。如果商家不诚信就会面临退货、换货的风险,反之,消费者不诚信,也应受到制约。但如今看来,消费者滥用 " 七天无理由退货 " 权利,并不能得到有效制约,这是一个需要被解决的问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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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际上," 七天无理由退货 " 权利不能被滥用,这是因为退货应满足相应条件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几种 " 无理由退货 " 的例外情形,除了 " 消费者定做的 "" 鲜活易腐的 " 等等,还包括 " 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"。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》规定,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。服装、鞋帽等商品的 " 完好 " 具体判定标准为:商标标识被摘、标识被剪、受污、受损。然而此次,山西某高校学生退回的表演服,打开包裹就散发出汗臭味,有的衣服上还有疑似口红印。像这种 " 无理由退货 ",就超过了行使权利的必要限度,涉嫌侵犯商家的合法权益。曾有媒体调查,在网购越来越普遍时,看似简单的退货操作,实际常常遇到一些麻烦,比如退货流程繁琐、需要自行承担运费或运费高、处理退货申请不及时等。舆论因此呼吁,网购行业亟待完善退货制度,使退货程序更加便捷。然而,从屡有消费者利用规则 " 钻空子 ",在退款退货上薅商家的 " 羊毛 " 来看,从个别网友在网上炫耀如何成功将穿过的衣服退给商家来看,经营者在退货上的小心翼翼乃至不积极,是否也有消费者不诚信的因素?
商界有句名言:" 利己则生,利他则久。" 其大意是,使自己获利是生存的基本,使他人获利却能更长久地生存。简言之,必要的利他其实就是长远的利己。社会诚信公平互利的契约精神,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建立和维护。具体到 " 七天无理由退货 ",要真正充分实现这一制度的社会价值,根本前提是买卖双方都要尊重这一规则。如果一方的诚信不足,导致另一方面的诚信代价太大,都难以为继。比如,消费者违背诚信原则,以滥用 " 后悔权 " 占商家的便宜,令其遭受财产和声誉损失,那么,商家在退货上自然就会打折扣。
为让 " 无理由退货 " 制度兼顾双方利益,电商平台应制定更规范有效的售后条例,建立更健全的交易秩序,除了完善退货制度,使退货程序更加便捷,还可对恶意利用 " 无理由退货 " 规则损害他人利益者,采取取消优惠待遇、纳入 " 不受欢迎名单 " 等措施进行规制。相关部门应完善顶层设计,进一步明确 " 无理由退货 " 的法律概念和实操边界,细化 " 恶意退货 " 条款。只有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,才能推动电商业健康、快速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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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 | 羊城晚报 · 羊城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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